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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深圳创客专项资金申请指南

发布日期:2017-10-09    浏览次数:2614    关键字:
一、申请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创客空间为创客提供空间及服务予以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关于促进创客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圳市政府,深府〔2015〕46号;
(二)《深圳市促进创客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深圳市政府,深府函〔2015〕165号;
(三)《深圳市创客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财规〔2015〕10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有数量限制,受创客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资助额不超过实际发生支出的50%,单个项目最高资助500万元。资助费用为近2年为创客个人或企业创新创业提供服务支撑所发生的相关支出,主要包括设备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费,场地租金、水电、管理费、宽带网络支出等创客空间2015和2016年发生的建设运营费用。
支持方式: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四、办理条件
(一)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二)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500至3000平方米,其中创客个人或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5%以上;
(三)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入驻创客团队、创客企业(截至本年度1月1日,成立时间不超过12个月)不少于20个,且截至申报截止日创客团队或企业的入驻时间不少于3个月;
(四)拥有为创客提供创新创业辅导的专业团队,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
(五)截至申报截止日,创客空间运营时间不少于1年。
(六)已获创客空间事前资助的单位,其项目须经验收合格,且由财政资助经费支出的费用不得重复申报资助。

五、申请材料
申请创客空间项目资助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六)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七)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验原件);
(八)自有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等证明文件(验原件);
(九)创客项目或创客企业入驻协议(验原件);、
(十)经创客签字的创客项目简介或加盖入驻创客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一)经创客签字的或加盖入驻创客企业公章的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十二)上年度12月份专职管理人员社保清单;
(十三)空间运营模式介绍及申报补贴期内的创客空间运营情况总结;
(十四)空间与合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法律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咨询机构和风险投资机构等金融机构)签署的为在创客服务的合作协议的复印件等;
(十五)近2年发生的建设运营费用的发票、合同、单据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申请人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

七、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市科技创新委
(二)受理时间:
网上填报受理时间:3月21日­4月21日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3月21日­4月24日
(三)联系人:蔡晟、李莜(88127983,88103994)
(四)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11­12号窗口。

八、决定机关
市科技创新委会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财政委)。

九、办理程序
申请人网上申报――向市科技创新委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创新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市科技创新委组织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答辩或现场考察――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财政委审定——社会公示――市科技创新委、市财政委共同下达资金计划――拨付经费。

十、办理时限 
成批处理。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单位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与市科技创新委签订项目合同书(创客空间项目除外)。

十二、法律效力   
申请单位凭批准文件获得创客专项资金资助。

十三、收费
不 收费。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市科技创新委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组织验收。


2017年创客服务平台申请指南

一、申请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创客服务平台为创客提供专业技术服务予以资助。重点支持开源软件硬件、开模打样、小批量制造、检测认证和科技产品众筹推广等服务平台。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关于促进创客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圳市政府,深府〔2015〕46号;
(二)《深圳市促进创客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深圳市政府,深府函〔2015〕165号;
(三)《深圳市创客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财规〔2015〕10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有数量限制,受创客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助额不超过实际发生支出的50%,单个项目最高资助300万元。资助费用为2015和2016年为创客个人或企业创新创业提供服务支撑所发生的相关支出,主要包括设备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费等服务平台发生的建设运营费用。
支持方式: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四、办理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深汕合作区内注册的深圳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拥有为创客提供开放式服务的专业团队,专职团队人数不少于5人;
(三)具备为创客提供开源软件硬件、开模打样、小批量制造、检测认证和科技产品众筹推广等服务能力和条件;
(四)近两年为创客团队、创客企业(提供服务时企业成立不超过12个月)提供专业服务的案例不少于20个;
(五)截至申报年度1月1日,创客服务平台运营时间不少于1年;
(六)已获创客载体事前资助的单位,其项目须经验收合格,且由财政资助经费支出的费用不得重复申报资助。

五、申请材料
申请创客服务平台项目资助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六)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七)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验原件);
(八)上年度12月份专职管理人员社保清单;
(九)为创客开展专业服务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为创客提供服务的流程或制度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一)平台可自主支配场地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二)平台为创客开展专业服务所必备的软硬件设施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三)平台运营模式介绍及申报补贴期内的运营情况总结;
(十四)20个为创客团队、初创企业提供专业服务案例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五)近2年发生与为创客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直接相关的建设运营费用的发票、合同、单据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六、申请表格
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

七、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市科技创新委
(二)受理时间:
网上填报受理时间:3月21日­4月21日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3月21日­4月24日
(三)联系人:蔡晟、李莜(88127983,88103994)
(四)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11­12号窗口。

八、决定机关
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财政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财政委)。

九、办理程序
申请人网上申报――向市科技创新委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创新委组织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答辩或现场考察――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财政委审定——社会公示――市科技创新委、市财政委共同下达资金计划――拨付经费。

十、办理时限
成批处理。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单位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与市科技创新委签订项目合同书(创客服务平台项目除外)。

十二、法律效力
申请单位凭批准文件获得创客专项资金资助。

十三、收费 
不收费。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市科技创新委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组织验收。


2017年个人创客项目申请指南

一、申请内容
面向创客个人的创新创业项目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关于促进创客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圳市政府,深府〔2015〕46号;
(二)《深圳市促进创客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深圳市政府,深府函〔2015〕165号;
(三)《深圳市创客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财规〔2015〕10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有数量限制,受市创客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创新创业项目最高资助不超过50万元。
支持方式:单位申报、专家评审、答辩或者现场考察、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

四、办理条件
申请人须是有依托单位的创客个人;依托单位须是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创客空间、孵化载体、高等院校或技工学校。

五、申请材料
申请个人创客项目资助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六)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七)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验原件);
(八)创客个人的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或护照);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申请人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

七、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市科技创新委
(二)受理时间:
网上填报受理时间:3月21日­4月21日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3月21日­4月24日
(三)联系人:蔡晟、李莜(88127983,88103994)
(四)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11­12号窗口。

八、决定机关  
市科技创新委会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财政委)。

九、办理程序
申请人网上申报――向市科技创新委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创新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市科技创新委组织专家评审,答辩或现场考察――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财政委审定——社会公示――市科技创新委、市财政委共同下达资金计划――申请单位与市科技创新委签订项目合同书――拨付经费。

十、办理时限
成批处理。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证件
证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单位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与市科技创新委签订项目合同书。

十二、法律效力 
申请单位凭批准文件获得创客专项资金资助。

十三、收费 
不收费。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市科技创新委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组织验收。


2017年创客创业资助项目申请指南

一、申请内容
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全国农业科技创新创业大赛竞赛等优胜者在深圳实施竞赛项目的资助以及创客企业的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关于促进创客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圳市政府,深府〔2015〕46号;
(二)《深圳市促进创客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深圳市政府,深府函〔2015〕165号;
(三)《深圳市创客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财规〔2015〕10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有数量限制,受创客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单个项目资助强度不超过100万元。支持方式:申请人申报、专家评审、答辩或者现场考察、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

四、办理条件
申请创业大赛优胜项目创客创业资助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近2年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行业总决赛优秀企业或团队、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或行业决赛一、二、三等奖及优胜奖、全国农业科技创新创业大赛初创组优胜者在深圳实施竞赛项目并于2014年1月1日以后在深圳依法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申请普通创客创业资助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2016年1月1日以后在深圳依法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创客企业。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团队负责人、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三)大赛晋级决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五)可选择提供知识产权证、查新报告、检测报告、获奖证书、国家/省计划文件等项目技术水平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申请人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

七、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市科技创新委
(二)受理时间:
网上填报受理时间:3月21日­4月21日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3月21日­4月24日
(三)联系人:蔡晟、李莜(88127983,88103994)
(四)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11­12号窗口。

八、决定机关 
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财政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财政委)。

九、办理程序
申请人网上申报——向市科技创新委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创新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评审,答辩或者现场考察——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财政委审定——社会公示——市科技创新委、市财政委共同下达项目资金计划——申请单位与市科技创新委签订项目合同书——拨付资助经费。

十、办理时限 
结合受理情况,按申报顺序,分批处理。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单位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与市科技创新委签订项目合同书。

十二、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深圳市创客专项资金资助。

十三、收费 
不收费。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市科创委按照项目合同书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组织验收。


2017年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申请指南

一、申请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为企业提供孵化服务予以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科技创新规〔2012〕7号;(二)《深圳市创客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财规〔2015〕10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有数量限制,受创客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资助额不超过实际发生支出的50%,单个项目最高资助300万元。资助费用为2015和2016年企业为提供孵化服务所发生的相关支出,主要包括设备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费,场地租金、水电、管理费、宽带网络支出等孵化器发生的建设运营费用。
支持方式: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四、办理条件
(一)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5%以上;
(三)制订了较完善的科技企业孵化制度,为科技型创业企业或创新创业项目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开展创业辅导、投融资、市场推广等方面的孵化服务;
(四)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2013年1月1日以后成立,截至申报截止日入驻时间不少于3个月)达20家以上,且在孵企业所在行业领域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深圳市战略新兴产业或未来产业;
(五)30%以上的在孵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不含商标);
(六)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不低于300 万元人民币,并至少有2个资金使用案例;
(七)拥有提供孵化服务的专业团队,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
(八)截至申报截止日,孵化器的运营时间不少于 1 年;
(九)已获科技企业孵化器事前资助的单位,其项目须经验收合格,且由财政资助经费支出的费用不得重复申报资助。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六)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七)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验原件);
(八)孵化场地房产证或委托授权管理证明(验原件);
(九)科技企业孵化体系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孵化器的运行机制和服务模式介绍,科技企业孵化制度复印件,孵化器(包括有合作的中介服务机构)为在孵企业提供的服务内容介绍,孵化器与合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法律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咨询机构和风险投资机构等金融机构)签署的为在孵企业服务的合作协议的复印件;
(十)在孵企业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在孵企业与孵化器签署的孵化服务协议或入驻协议复印件,加盖在孵企业公章的在孵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在孵企业公章的在孵企业知识产权证明复印件,获得国家级或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获得高企培育入库的在孵企业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一)上年度12月份管理团队社保清单及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人员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二)拥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存款证明、设立孵化资金的文件、如何使用孵化资金的文件等),并提供资金使用的2个案例证明(如:投资证明文件等);
(十三)近2年发生的建设运营费用的发票、合同、单据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申请人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

七、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市科技创新委
(二)受理时间:
网上填报受理时间:3月21日­4月21日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3月21日­4月24日
(三)联系人:蔡晟、李莜(88127983,88103994)
(四)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11­12号窗口。

八、决定机关 
市科技创新委会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财政委)。

九、办理程序
申请人网上申报――向市科技创新委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创新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市科技创新委组织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答辩或现场考察――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财政委审定——社会公示――市科技创新委、市财政委共同下达资金计划――市财政委拨付经费。

十、办理时限 
成批处理。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单位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与市科技创新委签订项目合同书(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除外)。

十二、法律效力 
申请单位凭批准文件获得创客专项资金资助。

十三、收费 
不收费。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市科技创新委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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